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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时间: 2017-09-28 16:17   来源:清新区林业局   发布机构:   点击:-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单位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子项名称 子项编码 依据 审批对象 备注
117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 01135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 10113500100730622114441827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单位、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省通用目录名称: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118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核  00570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种子企业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10057000300730622114441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企业  
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10057000100730622114441827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0057000200730622114441827 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119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进入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00575 进入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10057500100730622114441827 1.《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省通用目录名称: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120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国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00567 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10056700100730622114441827 1.《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三、七、十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第十五条。
3.《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粤府令第64号)第十六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省内《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10056700200730622114441827  
《植物检疫要求书》核发 10056700300730622114441827  
121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00574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10057400100730622114441827 1.《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十二条。
3.《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粤府令第64号)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122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建立固定狩猎场审核 00561 建立固定狩猎场审核 10056100100730622114441827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七条。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123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区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和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核 00560 区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和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核 10056000100730622114441827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二十四、三十一条。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修改)第七条。
3.《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1998年粤府令第48号)第十九条。
4.《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粤林〔2013〕43号)。
5.《广东省林业厅关于粤林〔2013〕43号文件延期的通知》(粤林〔2016〕20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124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 00573 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 10057300100730622114441827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二十一条。
2.《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3.《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2003年修订)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125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00564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0056400100730622114441827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市、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126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木材运输证核发 00571 木材运输证核发 10057100100730622114441827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五条。
3.《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127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等) 00565 建设工程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10056500100730622114441827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五、六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2006年粤府令第106号)。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
6.《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7.《广东省林业厅关于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林函〔2016〕704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0056500200730622114441827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10056500300730622114441827  
128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00557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10055700100730622114441827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129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01129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10112900100730622114441827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七、三十三、四十一条。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130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00556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10055600100730622114441827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五条。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省通用目录名称: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131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捕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核(林业类) 00555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10055500400730622114441827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二条。                                 
4.《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二、十九条。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10055500500730622114441827  
132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进入林业系统区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00552 进入林业系统区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10055200100730622114441827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第十三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6.《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7年粤府令第233号)第十七、十八、十九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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